万州教基〔2009〕19 号
各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初中校点: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级重点中学高中招收指标到校学生的通知》(渝教基〔2009〕13号)精神,今年万州二中、万州中学、万州三中、上海中学等四所市级重点中学高中统招计划以50%的比例分配到各普通初中毕业生学校。为规范指标到校招生的选送录取工作,确保这项招生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现作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目的意义
市级重点中学部分统招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初中毕业生学校的举措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我区初中教育整体水平提高的需要;是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探索招生录取多元化改革的有益尝试;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特长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招生原则
市级重点中学招收高中指标到校学生工作,要坚持均衡分配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和特长优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实施办法
(一)指标分配
我委将按照市级重点中学高中统招计划总数,以50%的比例,按照各校办学规模、毕业班人数和办学水平,将确定的计划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1)
(二)选送条件
1.学生须具有我区正式户口和就读学校两年及以上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六个维度中第1-2项“合格”,第3-6项达到“B”等及以上。
3.综合素质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可优先选送,如:获得学校、区、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其他荣誉称号者;区级以上艺术、体育、科技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三)选送办法
1.初中学校要组织专门班子,严格掌握招生政策和选送条件,公开宣传并张贴分配到本校的高中招生指标数。
2.组织学生自愿报名,由班主任主持对自愿报名学生进行民主推荐,年级组教师评议推选,学校研究,按照区教委下达指标数的3倍,以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确定推选范围(用中考成绩,排出学生名次,凡名次排在下达指标数3倍数额范围内的学生才具备推选上报资格),并在校内张榜公示后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指标数上报。
3.对综合素质评价公民素养、道德品质达到“合格”,其他四个维度达到“A”等的学生在总分中加10分进行推选。
4.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生填写《重庆市重点中学招收高中指标到校学生志愿表》(一式一份),学校填写具体推荐意见,校长签字,加盖公章。将《志愿表》(附件2)和《选送学生名册》(附件3)于6月25日前报区教委基础教育科。同时将《选送学生名册》通过信息平台发送到区教委基础教育科。
(四)录取办法
1.选送学生必须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暨普通高中招生“两考合一”考试。推荐学生的中考成绩(含综合素质评价加分)不得低于所报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下30分。
2.区教委组织招生学校 ,根据已确定的分配指标数和初中学校提供的学生志愿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
3.将拟录取学生名单通过万州教育网和招生学校、送生学校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情况和普高录取划线情况确定录取名单。
4.因中考成绩(含综合素质评价加分)低于所报学校统招线下30分和公示有反映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所空余的指标,纳入该校统招计划,在该校统招线下依次补录。
四、组织管理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校要充分认识这项高中招生改革举措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选送录取工作的领导,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执政为民、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工作,并确保整个选送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区教委建立万州区指标到校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教委主任万启蒙任组长,区教委副主任余明华,区委教育纪工委书记谈德成任副组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马永建,区教委基础教育科王祖山,纪检监察室主任栗德全为成员,加强指标到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查处违规行为。各校要建立相应机构,确保此项工作完全公开透明。
(二)精心组织,严格程序。各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将招生政策、实施方案、选送名额、选送条件、录取结果公开,并向广大家长、学生进行宣传。在选送录取工作中,要确保推荐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和有特长的学生,要充分尊重学生及家长志愿,不得限制和干涉学生志愿。招生录取学校不得自行调整分配指标。
(三)严肃纪律,保证公平。区教委将加大对选送、公示、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整个操作过程规范、公平。对选送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查处。
(四)建立录取信息反馈制度。市级重点中学在新生入学一学期后,应将这部分学生在校学习表现情况书面反馈到推荐学校和区教委,以促进区教委和学校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和完善操作程序,有利于招生改革更加科学完善。
附件:1.重庆市重点中学招收高中指标到校学生计划分配表2.重庆市重点中学招收高中指标到校学生志愿表 3.重庆市重点中学招收高中指标到校学生名册
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